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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公证事务代理栏目: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人和当事人。公证人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公证处。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
    日期:2012-08-02 点击:1098次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 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如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置若罔闻,听之任之,则不仅谈不上忠于法律,而且是对公证员身份的亵渎。

  •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
    日期:2012-08-02 点击:405次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 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是凋节公证职业内部公证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证职业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公证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公证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

  • 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
    日期:2012-08-02 点击:331次

    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公证书的内容一般为实体问题,既包括事实问题,又包括法律问题。例如,公证的事项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公证的事项是否被不恰当地夸大、缩小或遗漏;申请公证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系当事人伪造、变造的;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是否是在当事人受胁迫或者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否以给付为内容等。

  • 公证书的复查
    日期:2012-08-02 点击:748次

    公证书的复查 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其出具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完备、表述是否恰当等内容进行检查的制度。公证书的复查,是对公证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公证工作中的失误和违法行为,提高公证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 公证书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日期:2012-08-02 点击:381次

    公证书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要件。这些事项被称为法定公证事项。规定法定公证事项的目的,在于确保重要的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日期:2012-08-02 点击:528次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日期:2012-08-02 点击:668次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公证书具有普遍的法律证明效力。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已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特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及其登记部门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日期:2012-08-02 点击:234次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公证登记制度。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2-08-02 点击:182次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 公证书的认证
    日期:2012-08-02 点击:334次

    公证书的认证 认证对公证书起证明与介绍作用,其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承认,不致因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而影响其法律效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在境外使用的情形也与日俱增。目前,我国办理的涉外公证书已发往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这样的公证书一般都需要经过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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