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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书内容争议的诉讼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公证书的内容一般为实体问题,既包括事实问题,又包括法律问题。例如,公证的事项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公证的事项是否被不恰当地夸大、缩小或遗漏;申请公证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系当事人伪造、变造的;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是否是在当事人受胁迫或者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否以给付为内容等。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公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则应就该事项提出复查,请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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