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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专栏简介

法律知识

  • 关于人民调解那些您该知道的事
    日期:2024-01-14 点击:37次

    关于人民调解那些您该知道的事,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 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4-01-06 点击:35次

    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

  •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构造
    日期:2024-01-03 点击:61次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构造私法史上,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一并组成罗马法上的人役权序列。用益权最初主要着眼于在遗产继承环节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公元530年,优士丁尼颁布居住权谕令,从此居住权成为独立的人役权类型。在近代欧陆法典编纂的浪潮中,居住权被各国法继受,在我国《民法典》中也被新增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

  • 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三种方式
    日期:2024-01-02 点击:63次

    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三种方式如果赠与你的东西是房屋、汽车等财产,那么请记住,交给你钥匙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把房屋产权和汽车的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没有产权登记做保障的赠与,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诺言,随时可以反悔和收回。

  • 24个违纪违法问题认定处理的观点和意见
    日期:2023-12-31 点击:226次

    24个违纪违法问题认定处理的观点和意见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严重错误,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违纪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错误与一般问题界限的把握,可根据党员入党前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参考《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问题及处理流程
    日期:2023-12-29 点击:164次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问题及处理流程伤情鉴定时,一般要根据受伤的不同情况来选择时间进行鉴定。但最好是及时进行鉴定,因为在医疗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是有许多的较轻的伤害会恢复很快,到时会对鉴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也是因为有可能对方会受伤鉴定相隔时间太长而提出异议。一般在有明显伤害的情况下,派出所都会告知是否同意进行伤情鉴定。

  •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12-28 点击:53次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例如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一旦认定合同应当解除,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日期:2023-12-21 点击:37次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汇总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 学生受伤,学校一定要担责?
    日期:2023-12-15 点击:51次

    学生受伤,学校一定要担责?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若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 对财产保全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提出异议
    日期:2023-12-15 点击:70次

    对财产保全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提出异议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按异议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复议,对该复议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民事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提出的异议,其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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