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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识专栏简介

执行常识

  •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
    日期:2021-11-18 点击:2819次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还清债务。但也有不少以物抵债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以物抵债案件审理时,既要注重发挥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化解矛盾纠纷、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日期:2021-09-10 点击:380次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日期:2021-09-10 点击:311次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 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
    日期:2021-09-10 点击:611次

    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 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日期:2021-09-10 点击:141次

    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 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日期:2021-06-29 点击:180次

    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之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

  • 民事调解书未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时是否可主张
    日期:2021-06-23 点击:6649次

    民事调解书未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时是否可主张案件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双方为达成调解尽快履行而各让一步债权人会放弃部分债权,可能也不会增加违约条款。有时候一方主张增加违约条款会导致调解僵局或无法达成调解。所以很多民事调解书只约定付款金额和时间,并无违约条款,更不会像判决书一样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执行程序中超标的查封的认定
    日期:2021-05-08 点击:4179次

    执行程序中超标的查封的认定对被执行人而言,如其财产被查封,由于对相应财产的处置受到各种限制,其必然会对在其财产项下的查封提出抗辩,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主张申请执行人的查封构成超标的查封,从而请求法院对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财产解除查封。而对于如何认定超标的查封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裁审逻辑也并不相同,本文拟结合具体裁判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执行程序中超标的查封认定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实务操作能有所裨益。

  •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的难点以及处理
    日期:2021-05-07 点击:180次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的难点以及处理股东知情权执行的直接目的是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的方式是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交出资料供股东临时占有并查阅,具有物之交付执行的特点;二是被执行人配合股东查阅,不得干涉股东查阅,具有不作为行为执行的特点。

  • 哪些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给予生活保障,如何保障
    日期:2021-05-06 点击:316次

    哪些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给予生活保障,如何保障 (一)保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此笔款项可在房屋变价款中先行提留。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二)房屋置换。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等方式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住房,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进行置换,置换房屋的面积、地段可参照本解答关于临时住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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