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补助金应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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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作为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物质补偿,不宜强调等额分配,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心灵受创程度予以合理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之子尹某在建筑工地上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与施工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施工方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加上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30000元,后该款由施工方全部转入尹某女儿尹某秋的银行账户,黄某认为其作为死者母亲,有权分配工亡补助金,要求获得该工亡补助金20%的份额即134464元,宾某及尹某航、尹某宾亦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对尹某秋分别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工亡赔偿金。黄某已年近80岁,并患有高血压需长期服药。黄某系农村户口,每月仅有125元的农村养老补助,黄某在尹某在去世前一直居住在尹某家,由尹某及宾某在主要照顾。尹某秋目前大学在读,尹某另一双胞胎子女尹某宾、尹某航11岁,均就读小学三年级,其中尹某宾被医院诊断为智力低下轻度偏中度。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尹某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割款134464元;二、被告尹某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宾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割款84040元;三、被告尹某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某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割款208419.2元;四、被告尹某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某航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割款161356.8元;五、驳回原告尹某宾、尹某航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尹某秋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尹某秋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作为对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补偿和精神慰藉,应由死者近亲属领取,并参照遗产进行分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所有。其分配原则应结合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心灵受创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宜强调等额分配,应对老弱病残、未成年或有其他困难的近亲属予以适当照顾。
原告黄某老年丧子,尹某之死对其心理造成巨大打击,且黄某收入微薄,在尹某在世时长期与尹某共同生活,无论从感情上还是经济上都对尹某十分依赖,黄某应当属于被照顾对象,可适当多分得工亡补助金,现黄某自愿主张20%的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尹某宾、尹某航尚年幼,父亲的离世对两个未成年子女也是沉重的打击,且两人正处于接受教育的时期,生活来源全靠父母供养,另尹某宾还存在智力低下这一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尹某宾、尹某航都属于被照顾对象,应予多分工亡补助金。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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