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遗产应予以多分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罗某夫妇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张大、次女张小。张小1984年出国定居,出入境记录显示,从其出国至张某、罗某夫妇去世,张小共回国13次。张大与张某、罗某共同生活。后,罗某、张某老人分别去世,留有房屋一套,经评估价值1600万元。
张小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庭审中,张某的弟弟(张大、张小的舅舅)出庭作证,陈述系张大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父母瘫痪在床后更是悉心照料,老人连痱子都没起过。张某、罗某夫妇的邻居也出庭作证证实张大与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的事实。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自1984年出国,多年定居国外,虽然与张某、罗某维系日常联系,也曾回国陪伴照顾,但毕竟相隔甚远。而张大与张某、罗某常年共同生活,长期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并陪伴就医。物质方面,张大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张某、罗某的生活提供了较多的经济帮助,而且与被继承人张某、罗某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家庭的主要劳动,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照料;精神方面,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张大与被继承人张某、罗某共同生活期间,给予了张某、罗某精神上的慰藉;综上分析,张大与被继承人张某、罗某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关联性强,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鼓励多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张大应增加应继份额,且多分遗产之份额应在客观上体现所尽主要赡养义务之情形。
判决:由张大继承该房屋的70%份额,张小继承该房屋的30%份额。
【典评】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订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纸面上的法”才能转化成“行动中的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种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物质上的倾斜鼓励性不均等规定,使得“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成为生动的法律实践,正是《民法典》注重发挥道德教化在培育民法文化、滋养民法精神、促进民法实施、增进社会文明等方面重要作用,通过普遍的崇法守法、严格执法,使纸面的法条成为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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