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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化解纠纷

日期:2023-0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化解纠纷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洪永洋 刘颢丽 厉怡雯,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苏州吴江法院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调结了一起的典型案例涉兄弟姐妹之子女的代位继承纠纷。

吴某是苏州吴江区的一名独居老人,一生未婚,膝下也无子女,只有一个哥哥,其兄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吴某甲、吴某乙和吴某丙。在吴某的父母、兄嫂相继去世后,吴某也于2012年因病去世,遗留自建房屋一处。

吴某在世时,其侄吴某甲一直独自照顾吴某,死后安葬事宜亦均由吴某甲负责,因此吴某生前多次表示要在其去世后将自建房屋留与吴某甲,吴某去世后此房屋也一直由吴某甲保管。今年1月,吴某甲以其两位姐姐吴某乙、吴某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吴某名下的自建房屋。

经吴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将吴某位于吴江区的自建房归原告吴某甲所有。该案涉及兄弟姐妹之子女的代位继承问题,是《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拥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余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后辈并无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只能转继承。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使侄、甥也可以直接依法代位继承。

本案的被继承人于2012年死亡,本应适用旧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尽管被继承人早已去世,但其遗产却一直悬而未决,基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侄甥就可依照《民法典》新规代位继承,这也是本案得以依法调解的重要前提。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深厚的家族情节,《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新规使财富在血缘亲族范围内流转,减少了财产无人继承的尴尬局面,符合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传统,也是国家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重视人文关怀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鼓励亲属间守望相助,构建起一个尊老爱幼、和睦友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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