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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不还”法官将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债,子还不还”法官将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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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灭”?近日,启东法院在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

2019年3月3日,顾大强以收购油菜籽为由向沈富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9年7月3日,顾大强因病去世。后沈富多次向其妻张桂芳、其子顾小强催要,但二人仅归还5000元后便拒绝还款,故沈富诉至法院要求张桂芳、顾小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开庭当日,顾小强称其父亲生前债务与自己无关,拒绝到庭应诉。

考虑到被告对本案债务的性质存在法律认识的偏差,如果迳行判决不利于原、被告之间矛盾化解,承办法官与顾小强取得联系,耐心向其解释法律关系,并极力劝说其到庭。最终,顾小强到庭参加调解,法官将法庭调解现场变成普法课堂,向张桂芳和顾小强普及了《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和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张桂芳、顾小强是顾大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二人继承了顾大强的遗产,则应该在遗产范围内先清偿其生前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顾小强终于明白,只要自己继承了父亲顾大强的遗产,就有义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为其清偿债务,“老娘舅”式的苦口婆心终于换来当事人握手言和。(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可见,“父债子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有效存在;二是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三是债务价值小于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价值。“父债子还”只存在于“子”自愿归还和“子”继承父亲遗产两种情况。而“人死债灭”则仅存在于人死后无遗产的情况。俗话“父债子还”不再是天经地义,其本质上仍是“父债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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