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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对遗产管理权予以处理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3-03-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人在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对遗产管理权予以处理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正确认定

——曹某诉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以规避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形,应坚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在全部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而应将全部继承人认定为实际管理人,判令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

基本案情

曹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边某峰偿还借款本金237800元及利息,诉讼中,因边某峰去世,曹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在边某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辩称,对边某峰借款的事情不清楚,不能确认案涉借条是否是边某峰书写,边某峰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子已经被卖掉了,边某峰把拆迁的钱都拿走了,没有遗产,不同意偿还。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20年,边某峰共计向曹某借款237800元。边某峰于2021年6月18日去世,边某明、唐某香系边某峰父母,袁某霞系边某峰妻子,边某茜、边某媛系边某峰与袁某霞女儿。边某明一家人因旧村改造分得三套安置房,其家庭并未进行具体财产分配,边某峰生前作为家庭成员享有47㎡的安置房。经查实,边某峰死亡时的遗产为47㎡的安置房屋,鉴于该47㎡的房屋无法分割,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边某峰去世时的遗产价值为305500元(6500元/㎡×47㎡)。

裁判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由被告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边某峰遗产范围(305500元)内偿还曹某借款本金237800元;二、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边某峰生前曾向曹某还款5300元,并出具声明放弃对边某峰47㎡安置房屋及其他遗产的继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边某峰向曹某还款5300元属实,剩余232500元未偿还。边某明一家人因城中村改造获得三套安置房,但其家庭并未进行具体分配。因边某峰去世后遗产尚未发生继承,亦未确定遗产管理人,为保护债权人曹某的合法权益,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作为继承人,负有对边某峰遗产进行管理,并协助以该遗产清偿边某峰对曹某所负案涉债务的义务,故判决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在边某峰的47㎡安置房遗产(价值305500元)范围内偿还曹某借款本金232500元。二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继承人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其依法不能再分得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和债务也不再具有直接偿还的责任。但并不能据此理解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就不需要再偿还,只要被继承人有遗产存在,遗产就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产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诸多职责,其中确定遗产管理人是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该条规定,在出现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全部继承人实际对遗产具有了管理权。此时若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只是消灭了其遗产继承权,并不代表着其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举证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

审判实践中,对于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以规避承担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况,应坚持保护合法债权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加以认定。应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关于限制继承原则例外之规定,对于虽然放弃继承权但仍实际占有、控制遗产的继承人,应将其认定为实际管理人,判令其在所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法院判令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符合法理精神及公平原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因继承人的放弃行为而落空;明确继承人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可以督促继承人积极妥善代管遗产,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失,也可以避免继承人阻却清偿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边某明、唐某香、袁某霞、边某媛、边某茜作为边某峰全部的遗产继承人,均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此时如何处理被继承人边某峰的债务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因边某峰未立遗嘱,五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五被告虽声明放弃对边某峰遗产的继承,但其仍系边某峰的遗产管理人,负有对边某峰遗产进行清理并处理边某峰生前债权债务等义务,五被告应当在管理边某峰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简介

李莎莎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

杨志颖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郑 娟

法官助理:宋春晓 书记员:赵华明

二审独任审判员: 李莎莎

法官助理:杨志颖 书记员:丁 爽

编写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莎莎、杨志颖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李丽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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