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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日期:2015-01-29 点击:141次

    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认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性的理由在于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然而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因为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组织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一分子所应获得的一项财产”,这种“身份”上的特殊性不同于为特定人设立的人役权的身份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属于刘保玉教授所言的人役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日期:2015-01-29 点击:206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法律既然承认其可以多种方式流转,亦应允许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应当可以继承。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应当可以继承。欠缺继承性的财产权就某种意义上说属于不完整的财产权,也是难以顺利流转的。”

  •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
    日期:2015-01-18 点击:171次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日期:2015-01-18 点击:184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159次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 疑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之程序选择
    日期:2015-01-11 点击:259次

    疑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之程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精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宜做扩大解释,原告李某能够对自己的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显然不属于重症智力低下者,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包括轻微的精神性疾病。

  • 实际出资人与房产证产权人不一致时婚后房产的确权
    日期:2015-01-11 点击:454次

    实际出资人与房产证产权人不一致时婚后房产的确权关于原告王娟在《泰兴市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承诺书》上房屋共有权人栏签字的法律含义,本院认为王娟与陈兵在《泰兴市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承诺书》上签字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以讼争房屋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的签字实际也是应金融机构的要求而形成的。

  • 用假身份领取结婚证后再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日期:2015-01-11 点击:228次

    用假身份领取结婚证后再婚的应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1997年,被告人安某在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与梁某登记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同时其在人贩子的安排下使用假姓名结婚,如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婚姻关系的缔结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上述婚姻关系又符合可撤销情形。也就是说,不管是从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角度理解,被告人安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都是存在瑕疵的。

  • 违反协议擅自处分赠与子女的财产应予赔偿
    日期:2015-01-11 点击:160次

    违反协议擅自处分赠与子女的财产应予赔偿虽然王小强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亦不能基于物权向其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但在肯定离婚协议效力的前提下,王小强基于父母双方离婚协议享有财产权益。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可以看出,该法调整各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益”而非“民事权利”,“权益”外延较“权利”更大,涵盖了各种法律保护的“利益”。

  • 本案赡养纠纷中如何审查子女间赡养协议的效力
    日期:2015-01-10 点击:218次

    本案赡养纠纷中如何审查子女间赡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赡养问题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实践中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会出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形,此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以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为指导,考虑传统道德观念和当地民风民俗,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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