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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何种情况可以产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日期:2013-05-02 点击:260次

    何种情况可以产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儿子的遗产不能分割给未出生的胎儿
    日期:2013-05-02 点击:296次

    儿子的遗产不能分割给未出生的胎儿 胎儿是未来的公民,如果概不承认胎儿的权益,就会损害未来新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也违背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原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日期:2013-04-29 点击:259次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国内收养公证是指公证 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并且收养关系各方均为中国公民的收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国内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要想顺利办理收养公证,首先先就要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只有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人 才能办理收养公证。

  • 办理遗产公证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日期:2013-04-29 点击:305次

    办理遗产公证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当事人所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协议各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所处位置等;具体的分割意见,也就是当事人各自可以分得的遗产的多少、种类等;分割后如何兑现等问题;所有当事人核实后的签名或盖章。

  • 涉外遗产继承如何进行亲属关系公证
    日期:2013-04-29 点击:261次

    涉外遗产继承如何进行亲属关系公证 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因为刘某的户口在某省贫困区县,所以应该带好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材料到其所属的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需要委托律师办理涉外遗产继承法律服务事项,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具体费用要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为何不能申请再审
    日期:2013-04-26 点击:1008次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为何不能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法律作此规定是由这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决定的。一般地说,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可能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 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
    日期:2013-04-23 点击:253次

    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提供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例如:财产清单、房屋产权证书、存款单、自行车执照、汽车购车发票等说明遗产的位置、数量、质量和特征的证据。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内容及数额的证据材料。

  •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
    日期:2013-04-23 点击:243次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也是离婚案件中的主要证明对象。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的抚养问题、债务的清偿问题等,都需要证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 女方能否以同居流产为由要求男方作出补偿
    日期:2013-04-16 点击:596次

    女方能否以同居流产为由要求男方作出补偿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恋爱期间的产子也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所以不少恋爱同居期间的男女恋人常常会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方法实施流产手术。

  • 未成年人恋爱产子如何认定监护人
    日期:2013-04-16 点击:648次

    未成年人恋爱产子如何认定监护人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他们子女的经济实力和法律权利,孩子的父母就应当妥善协商,经济能力好的应主动承担抚育责任,或给予对方抚育费用。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协商将刚出生的宝宝交由亲戚或需要的人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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