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探望权的行使及中止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及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起错误抚养非婚子女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丙在婚前即1990年5月以前被人强奸而乙是在1992年8月出生,时隔至少2年3个月,显然乙的出生与丙婚前被强奸无关。亲子鉴定的结果说明丙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了乙。但不能仅因此肯定丙是与人通奸生子还是被人强奸生子。笔者认为不管是丙与人通奸还是被人强奸,都构成了对甲的侵权,区别仅在于责任范围。
爷爷抚养孙子是法定义务吗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朱乙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朱乙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
一起因子女被拐卖后又被合法送养而引起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由法律创制的拟制亲子关系。收养作为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创设的本旨是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大体经历了“为家之收养”(即为承继血统而收养)、“为亲之收养”(即为了安慰晚景或增加劳力而收养)和“为子女之收养”(即为子女的幸福而收养)三个阶段。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我国现行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制度近年来,随着公民对子女监护权的重视,人民法院常常收到父母一方诉请变更监护权的诉状,也时常有当事人咨询如何获得监护权。而事实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享有监护权。显而易见,不仅仅是当事人混淆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概念,更多的是折射出抚养权与监护权相互背离、相互冲突的尴尬现状。
离婚后发现女儿非己亲生,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明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七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黄明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父母对已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时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无自力取得满足最低生活标准需要的较稳定性收入,仍需父母继续供养的,也是常见的。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梁某诉梁某某为其生父应承担抚养费案就在合议庭准备依法缺席判决时,梁国雄到庭要求做亲子鉴定。经该院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梁浩与梁国雄、梁肖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1998年12月24日,番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梁国雄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梁浩抚养费(至18周岁)7万元,使此案终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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