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次序,这有不同观点。遗赠扶养协议不仅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更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民法典》第1123条的明确规定,那么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属性不能等同于遗产债务。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这个问题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直接相关。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属性不同于遗产债权。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尽管这个问题与很多因素有关,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和现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都明确规定了,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行使和保护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关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规定与《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关于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共同组成了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规则,两者在制度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家庭来说,比如旁系血亲组成的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事实收养家庭等,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补充,在保障没有继承关系的受扶养人和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遗产分割的精神遗产分割的精神,也就是遗产继承分割的基本原则,继承问题会涉及亲情人论、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现实生活中,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以何种方式来完成遗产的分割,往往会成为继承人之间家庭关系的分水岭,特别是在私人财富不断增长的今天,因遗产分割引发矛盾,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破裂者不在少数,这对于长期办理遗产继承案件的我们,体会极其深刻。正是基于遗产继承问题极易引发家庭矛盾,所以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第15条,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第1132条,都明确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这是原来的《继承法》第15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32条当中的规定。实际上,不只是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只要是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的利益,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符合各自意愿的妥当安排。但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遗产分割的原则,必须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确定,继承人不得协商确定。
关于必留份的适用条件和份额必留份的适用条件和份额。必留份的法律规定是原来《继承法》第19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问题,是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要求。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
遗嘱人有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遗嘱人有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规定的内容,是法律规定的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遗嘱人有立遗嘱和不立遗嘱的自由,同样也有撤回或者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自由,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从第一次立遗嘱到其去世,往往会有较长的时间间隔,无论是社会情势方面的变化,还是遗嘱受益人方面的变化,都会使遗嘱人产生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想法,法律在保障遗嘱人立遗嘱自由的同时,同样应当保障遗嘱人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自由。
关于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几个重点知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包括遗嘱人的指定和法院的指定两种途径。遗嘱人的指定,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如果遗嘱人只是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而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那么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法院的指定,是指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即司法指定,具体法条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被动性,法院只能依申请启动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司法程序。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实质上就是一次遗产清算,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性质上,有观点认为类似于公司强制清算中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无论是公司的强制清算还是自然人的遗产清算,法院都不会也不能主动介入的。
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每一项职责本身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产处理程序。清理遗产是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遗产的数量、种类、位置、价值、占有等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和整理,包括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所负担的债务、所欠的税款等具体情况。遗产的清理以全面清理为原则和目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清理负有谨慎、忠实、勤勉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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