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夫妻一方未在案涉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签字,债权人仅以夫妻一方与该夫妻共同控股的公司具有持股关系为由,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但该债务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你可能最想了解的法律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而是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在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规则来了!《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严格遗嘱形式要件,对案涉两份《民法典》新增类型遗嘱认定无效遗嘱的要式性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保证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思。本案严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遗嘱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合规订立遗嘱,保障自身和他人财产权利。对涉《民法典》新设遗嘱类型的效力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形成扶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经济付出、精神扶养程度、家庭身份的融合性、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个方面。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这有不同观点,同时与两者的制度目的和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有关。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必留份应当优先于遗产债务得以实现。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认为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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