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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日期:2022-04-19 点击:109次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
    日期:2022-04-18 点击:181次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因为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在未析清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办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范围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仅根据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故当离婚遇上腾退,一般采取上述处理方式。

  • 同住子女翻建祖宅非同住子女如何参与分配拆迁利益
    日期:2022-04-18 点击:124次

    同住子女翻建祖宅非同住子女如何参与分配拆迁利益一、房屋重置成新价中,遗产占比需根据建房历史、装修情况、房屋材质、房屋面积、评估情况等予以综合确认。二、法定继承中,赡养情况影响继承比重。特别提示,与父母同住不等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在日常生活、就医等方面对老人的付出。如考虑到今后可能涉及诉讼,应有意识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同时适当调整诉讼预期。

  • 什么条件下可以要回彩礼
    日期:2022-04-05 点击:174次

    什么条件下可以要回彩礼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有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建议:对于情形一的适用可以看出彩礼的给付是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双方在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情形二、情形三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若双方并未离婚,彩礼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得请求返还。

  • 无条件赠与女友240万且承诺不可撤销,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日期:2022-04-05 点击:191次

    无条件赠与女友240万且承诺不可撤销,分手后能要回来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且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夫妻婚内无书面约定的房产赠与问题: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
    日期:2022-04-05 点击:136次

    夫妻婚内无书面约定的房产赠与问题: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夫妻间的房产转移登记,因无买卖合同、书面赠与合同等文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基于房屋产权登记管理要求,通常要求原产权人作出书面的承诺、保证、声明等,才会给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手续。承诺、保证、声明等书面材料内容一般较为格式化,往往涉及“自愿放弃相应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等类似于赠与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系向与受赠人无关的第三方作出,仅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

  •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日期:2022-04-05 点击:184次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日期:2022-04-05 点击:154次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2-04-01 点击:135次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2-04-01 点击:217次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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