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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日期:2012-01-20 点击:1285次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容易与劳动关系混淆的几种特殊法律关系情形劳动律师解析
    日期:2012-01-20 点击:416次

    容易与劳动关系混淆的几种特殊法律关系情形劳动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问题。非法组织用工问题,企业承包和分支机构用工问题,个体运输户用工问题,群众性自治组织用工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界定
    日期:2012-01-20 点击:926次

    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界定,民法上的承揽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基本形态,与劳动关系之雇佣本质类似。由于承揽关系的定作方并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工主体同样可以成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因此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产业领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尤其是人格上的从属性,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民法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标志。

  • 北京劳动律师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
    日期:2012-01-20 点击:544次

    北京劳动律师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同样由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构成。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用人行为能力是法律规定的用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 北京律师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
    日期:2012-01-20 点击:337次

    北京劳动律师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 北京劳动律师解析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2-01-20 点击:284次

    北京劳动律师解析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

  •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2-01-20 点击:452次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劳动律师解析
    日期:2012-01-20 点击:500次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劳动律师解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 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12-01-20 点击:398次

    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日期:2012-01-20 点击:404次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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