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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最新公告栏目内容涉及三大损害赔偿领域,即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具体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害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工程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物业管理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等近百余种损害赔偿类别的最新法律法规、判决书、新闻热点等。

  • 《民法典》来了: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0-07-23 点击:297次

    《民法典》来了: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熟知的内容,特转载供大家参阅。

  • 《民法典》有关离婚的7个法律要点及变化
    日期:2020-07-11 点击:3409次

    《民法典》有关离婚的7个法律要点及变化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有异议的,且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提请诉讼;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主体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日期:2020-07-11 点击:212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对违法违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 试论居住权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0-07-11 点击:191次

    试论居住权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物权种类,在未来的执行程序中,当执行行为前进的步伐“路遇”居住权时,可能会因之“新”且没有具体的裁判规则,而使这类案件“迷失方向”。笔者试结合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以期对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十大变化
    日期:2020-07-05 点击:136次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十大变化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内容(第565条第1款第2句)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
    日期:2020-06-26 点击:147次

    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违预约责任”与“违本约责任”的区别与实务
    日期:2020-06-25 点击:735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违约责任是在第二章“合同订立”章节中,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是在第八章“违约责任”章节中。两种违约责任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处于合同不同的阶段,一个是合同订立阶段,一个是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后的履行阶段。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但其又不同于本约,这是将两者分开的必要性和原因。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权威再解读: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几个重点问题
    日期:2020-06-23 点击:178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权威再解读: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几个重点问题对该规定进行的全面修改。由于《修改决定》内容较多,新旧司法解释变化较大,我们选择几个重点问题进行阐释,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的精神和主要内容。

  • 民法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期:2020-06-15 点击:524次

    民法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民法典是否应设置以及在何时设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但书”(下称“法律但书”),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

  • 居住权全面解析(附各地判例)
    日期:2020-06-08 点击:10029次

    居住权全面解析(附各地判例)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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