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运动出事故,责任谁来负?
作者: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张笑立
一女子在溜冰场溜冰时,被高速后滑的一男子撞倒,该女子头部重重着地并当场昏迷。事后,该女子将该肇事者、溜冰场及其负责人告上了法庭。6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祥承担七成责任,共赔偿该女子各种费用共计8561.96元;被告河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1日,现年28岁的张欣在郑州市人民公园内某溜冰场学习溜冰。当技术还不娴熟的张欣刚想要去溜冰场中心人少的地方练习时,突然看见眼前一个黑影飘过,随即张欣头部着地,当场不省人事。据现场群众描述:当时被告人李祥正在高速后滑,两人正好碰个正着。由于二人的冲力方向相反,形成一股强大的反冲力。这股力量完全施加在原告张欣一个人身上,导致张欣无法控制身体,失去平衡,头部落地,当场晕厥。现年19岁的李祥见此状况,当场吓呆了不知所措。张欣赶忙被该溜冰场工作人员送上了120,经过医院诊断确定为颅脑损伤。
张欣住院15天后,身体逐渐恢复健康。在此期间张欣共花费医疗费9777.17元。张欣出院后将李祥,河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经理洪大中告上法庭,要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李祥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张欣受伤,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祥应赔偿原告张欣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70%,计款8500余元。被告河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溜冰场的经营人,未能及时制止被告李祥高速后滑,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张欣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洪大中是某溜冰场的经营人,故其要求被告洪大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张欣明知道溜冰是种冒险行为,溜冰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她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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