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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分配的认定

日期:2015-03-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死亡抚恤金分配的认定

作者:新安县人民法院 李林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三被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8月依法领取结婚证并确立婚姻关系。2013年12月29日我丈夫不幸病故。三被告阻止我参与丈夫的后事,不让丈夫单位给我支付抚恤金及遗属补助。侵害了我应有之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分得抚恤金的60%。

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辩称:原告与我们父亲结婚领取结婚证一事,我们姐弟三人并不知道。我们父亲病重期间,原告对我们隐瞒病情。抚恤金应当按照我们三人与原告每人25%的比例进行分割。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4日,原告李某与三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的父亲王某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原告与三被告就其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协商未果。王某生前系新安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退休职工,其死亡抚恤金现因手续不全,并未实际发放,经新安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新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股咨询后向新安法院提供的参考数据为9669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X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李某应分得王某抚恤金总额的40%。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抚恤金的具体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作为王某的配偶和子女,属于王某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夫妻之间应尽到更多抚养照顾义务,原告李某与三被告父亲自2006年结婚后一起生活数年,且李某现年事已高,应当在分割一次性抚恤金时对配偶予以照顾。判决原告李某应分得抚恤金总额的40%。

【案例注解】

一、背景情况介绍

自2011年8月国家死亡抚恤金执行新标准以来,抚恤金数额大幅增长。但现行法律就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分配标准及原则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导致近亲属之间因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中,原告李某系三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的继母,在王某死亡后,因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三被告扣押王某的火化证明,导致王某的死亡抚恤金因手续不齐全无法发放,原告为此多次上访,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此类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1、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抚恤是指(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死亡抚恤金作为抚恤的表现形式,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

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享有所有权;第二、生前合法取得。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而非死者;发放时间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死者去世前并未实际取得。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死亡抚恤金兼具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助的性质。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同时也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兼具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助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应属近亲属的共同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需要符合特定的身份,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才能参与分配。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的,死亡抚恤金就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2、多角度探求其分配标准

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进行分配。力争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多个角度探求其分配标准。一是根据其性质,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具体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顺位进行,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二顺位的人员中分配。二是根据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国家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救济死者亲属的,特别是依靠劳动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三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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