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户主的公房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案情:
张三,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四口人。母亲早逝,后有继母。张三与其妻子、父亲、继母共同居住于父亲先前由单位分配的公房内。登记的承租人及户主姓名都是其父亲的名字。后该承租房被列入拆迁范围,2009年5月其父亲在没有征求张三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其父亲75万元。后来张三与其父亲协商分配拆迁补偿款事宜,父亲只同意给10万元。张三本以为此次拆迁能使自己有房住,可这十万元很显然在北京是买不到房产的。张三倍感疑惑,通过一次电话咨询找到了我。
个案分析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斯说,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极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拆迁安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共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结合张三的情况来看,其父亲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张三之父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张三居住在该房屋内,张三和父亲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因该房屋被拆迁,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应该归房屋承租人在内的所有的共同居住人所有,属于共有财产。张父代表该户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其可以任意对该补偿款任意分割处分。父亲只给予张三10万元,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张三在与其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三还问道有没有就自己的补偿份额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对于这一点,因其父亲户主及登记的承租人,对外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张三的这一主张我国法律暂时难以得到支持。张三只能向其父亲就其应得的份额主张权利,法律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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