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称自己与杨某原本系夫妻,为申请廉租房,其与妻子杨某签协议假离婚。不料离婚后,协议中约定归妻子的一套房屋被拆迁,杨某因此获得巨额拆迁补偿。韩某要求分割拆迁款,却被妻子以已离婚为由拒绝。韩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50万元拆迁款。近日,一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诉称,2012年3月10日他刑满释放回家后,杨某表示要与丈夫协议离婚,让丈夫净身去城里申请一套廉租房给女儿韩小某居住。杨某表示这是假离婚,还会跟丈夫一起居住,保持夫妻关系,家中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
韩某称,办完离婚手续后,杨某声称所有财产与韩某没有任何关系。韩某认为,杨某采取欺诈手段,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故起诉要求杨某给付拆迁补偿款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杨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位于门头沟秋坡村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
2012年7月4日,秋坡村的房屋被征收,杨某与永定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拆迁补偿款37万余元及定向安置房一套。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离婚协议,秋坡村的房产归杨某所有,杨某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故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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