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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请求复查的应怎么办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34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请求复查的应怎么办?

答: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可以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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