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谁委托?
(1)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这种方式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共同确定估价机构。对拆迁评估人的委托,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能够达成一致,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是在拆迁工作实际中,拆迁人和众多的被拆迁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这种方式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很难,是一种理想化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只能适用于被拆迁人数少,较易形成共识的情况。
(2)由拆迁人确定,且反对的被拆迁人在50%以下。这种方式是将多数被拆迁人的意志和拆迁人的意志作为确定估价机构的依据,采取这种方式的逻辑性在于只要50%以下的被拆迁人反对就推定50%以上的被拆迁人同意。其实在实际工作当中,被拆迁人大多是分散的群体,很难形成共同的意志。在被拆迁人群体中部分人对评估人的确定是不愿公开表态的,通常采取默示的态度,应当说默示不能等于承认。一般拆迁人非常愿意采取这种方式,它是拆迁人最容易操纵评估的方式。
(3)抽签决定。表面上看这是非常公平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惯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解决不好,还是难以体现确定估价机构的公平性。例如,究竟由谁代表被拆迁人来抽签、谁在被选的抽签范围之内、被选的评估机构由谁来确定和采取什么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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