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如何办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 305号令)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
提交材料
1)项目转让申请表(由转让人提供);
2)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表;
3)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汇总表;
4)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合同原件;
5)立项、规划、土地等变更手续原件;
6)受让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
7)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