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登记
——略谈合同成立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5日,孙某向某市房地厂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三居室的住宅,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00年8月 1日前将房屋交付孙某使用,孙某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付1万元定金;房款共30万元,孙某应当分期交付,于1999年10月30日前交付第一笔款项10万元,第二笔10万元于2000年3月1日交付,其余10万元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孙某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交付房款,并请求归还其定金。房地产公司则以合同已成立生效为据要求孙某履行合同,交付房款。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对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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