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需求
1、问:如何筛选排除风险偏高的客户?
答:根据近期试点和他行经验,以下客户应慎重受理(但并非强制拒绝):
(1)私企员工。私营企业开具的收入证明,应慎重使用。对于当地实力不强、知名度不高的私企,应要求客户提供工资账户流水。
(2)离异人员。离异人员容易存在家庭财产与经济纠纷。
(3)自谋职业者。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主申请按揭贷款,都需要按小额贷款对商务的经营情况和收支流水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务必掌握真实的收入水平,并根据其资产实力适当要求客户提高首付比例。对于农民工、房产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工作不稳定人士申请房贷,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虚假售房、套取贷款行为。
(4)危险行业的职工。涉外、矿业、远洋、捕渔等行业职工,人身安全风险较高。客户如果资质较好,在确认有长期的劳动保险保障、身体健康后,也可以受理。
2、问:购房人通过全款购买二手房后,能否通过抵押向我行借款?
答:我行暂接受二手房契税票日期在3个月(含)以内的交易。受理时,借款人提供契税票、新的房产证和本人名下的两个结算账户,不再提供首付款备足的证明;售房人不需要提供个人资料、也不签署相关文件。我行抵押登记完成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的收款账户(还款账户是借款人的另一个账户)。
3、问:我行接受父母与子女之间买卖房产么?
答:类似需要包括:离婚时购买与原配偶共有的房产,债权人以债权充抵首付、购买债务人的房产。这类需求潜在的产权纠纷较大,直接影响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我行暂不受理。
4、问:可抵押的平房、半地下室、弄堂等房产,我行可以接受按揭贷款么?
答:这类房产变现能力较差,执行抵押权的机率应非常小,应该作为是否接受此类房产抵押的首要条件。原则上只接受优质单位职工购买此类房产的需求。
5、问:一个客户能否购买多套房产,只借款一笔、或借款多笔?
答:我行二手房贷款产品出于简单操作起见,只接受购房一套房产申请一笔贷款,客户能否申请贷款购买多套房产,关键要考核客户的收入能力、购房用途。对于收入不稳定或收入不高的借款人,申请购房多套房产应保持谨慎,原则上不接受第4套的贷款申请,即原有未结清按揭余额的房产套数、加上我行贷款套数,原则上不超过3套。
二、客户资质相关
1、问:如借款人年龄符合要求,其配偶能否超过60周岁?
答:对借款人的年龄限制,主要考虑家庭收入支配和抵押物继承的问题。如果配偶名字不列示在所有权证上,可适当放宽至65岁。
2、问:对于个人信用记录的分类,如何操作更方便?
答:对于我行个人征信制度的规定,《附件1 个人信用记录分类表》采用标准化文档进行处理,对相关标准进行了优化解释,分类的操作人员可作辅助工具。
3、问:为什么对配偶的征信记录也要求不得为禁入类?
答:配偶征信记录不得为禁入类,主要是基于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理念。我行征信制度允许对房产抵押贷款客户适当放宽准入政策。为此,对于按揭贷款:
(1)对于初步分类为禁入类的,应经过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因为信用卡年费、信用卡小额(100元以内)逾期的、或者多个信用卡/贷款账户累计逾期30天以内次数多的,应按《附件1 个人信用记录分类表》调整,重新确定分类。
(2)配偶为次级类的,不得将借款人向下调整一级。
(3)优质单位职工作为借款人、并且仅靠本人收入即能够足额还款时,可以接受配偶为禁入类(但由于为禁入类,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
4、问:共同借款人能否做为保证人?
答:共同借款人,承担与借款人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作为保证人。
5、问:共同购房的人,一定要作为共同借款人么?
答:对于夫妻共同购房的,不要求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如果共同购房人是不属于夫妻关系的(包括男女朋友),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限一人。
6、问: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允许第三方抵押人,是否可以用他人房产抵押?
答:第十六条规定“抵押房产限于过户至借款人名下的所购房产”,与第十二条结合起来理解,是针对房产过户后,有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如配偶、共同购房人)作为共有人的情况。
7、问:我行为什么不接受未成年人共同购房?
答:我行考虑到初期信贷人员对法律风险把握不好,暂不接受未成年人作为共有人的贷款申请。
8、问:对于客户资质的审核,操作规程规定较为分散,如何操作更方便?
答:对于我行按揭操作规程的一般规定,《附件2客户资信审查表》采用标准化文档进行处理,信贷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可作辅助工具。
三、贷款额度
1、问: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能否与同业一样做到20%?
答:依据“制度体系”目录内的“邮银传[2008]471号”文件,普通住房最高抵押率为80%;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里小于90平米(含)最高抵押率80%、大于90平米最高抵押率70%的规则,不再作为强制约束。
2、问:客户的首付加我行贷款金额,能否超过实际购房价?
答:按揭贷款的融资需求来自于购房资金的不足,所以应保持“首付+贷款金额=实际购房价”。如果客户愿意付更多首付款,我行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应下调;如果客户希望按房产适用的最高抵押率贷款,意味着他原准备的首付款有一部分不向售房人支付,而作为装修等用途支配。
3、问:由于评估价格偏低,导致“首付+贷款金额<实际购房价”,怎么办?
答:客户只能自行筹集不足的部分购房款。
四、贷款期限
1、问:配偶、共同借款人是否适用“贷款期限与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答:(1)共同借款人是由于共同负担债务而产生,基于普通人群收入随年龄趋减的理念,因此要求的条件与主借款人一致,适用“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2)借款人配偶如果不作为共同借款人,即使作为房产证列示共有人,也不要求“贷款期限与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但根据第三方抵押人规定、要求不超过60岁。
五、贷款利率
1、问:总行对于“二套房”的首付和利率有无正式的文件规定?
答:按揭贷款的利率浮动水平和首付比例,由于政策比较模糊,总行暂无明确的细则。各省分行可以参照当地银行同业,指导地市分行自行制定审批标准,原则上标准不严于四大银行。《附件3 按揭利率浮动及首付比例参考标准》可以作为东部发达地区的参考。
2、问:商用/商住两用房的利率上浮可以高于或低于10%么?
答:商用/商住两用房由于房屋售价偏高、客户群风险偏大,所以利率下限定为基准利率的1.1倍。如果当地同业上浮高于10%,我行可以在保持价格优势的情况下再适当上浮;如果当地同业普遍实行基准利率、甚至下浮,我行应在充分调研后,向总行提交翔实的调研报告,申请在当地调整利率水平。
六、还款方式
1、问:二手房贷款对于还款方式是否有限制?
答:等额本金和阶段性等额本金也可以使用,按揭贷款在系统上也没有限制,一次性还款法需要客户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以避免恶意的客户申请。
七、抵押登记手续
1、问:房管局指定不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评估公司,可以办理么?
答:接受该公司的评估报告,但必须出具我行内部自行评估报告,作为授信和审批的依据。
2、问:房管局指定抵押期限低于贷款期限,其他银行认可,我行呢?
答:参照当地同业的惯例来操作,但应特别注意获知并采取同业所使用的避险措施。
3、问:合同未约定贷款期限,房管局不给登记抵押期限,怎么办?
答:可以将《个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第三条修订为下列后批量印刷: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月,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问:是否与商务贷款抵押一样,要求“抵押期限=贷款期限+2年”?
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解释,房产抵押不需要设立抵押期限。如果房地局执意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可以在“31.5 补充条款”填列:
抵押权存续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抵押权存续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注:如果不接受补充条款,则参照前一问修订合同的第三条。
5、问:合同未约定抵押期限,房管局一定要求明确,怎么办?
答:可以在《个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的抵押率清单“土地出让合同号”项目之后,增加一项,填写的终止日期不得早于贷款期限的终止日期:
抵押期限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八、合同签署
1、问:手工借据如何填写放款账号?
答:手工借据以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贷3008,V.200808)为准,放款账号参照如下例子填写:
借款人姓名 李明 放款账号户名 张军 放款账号 601000000000001
其中,李明为借款人,张军为售房人,放款账号为张军(售房人)的账户。
九、系统录入的问题
1、问:贷款申请“是否农户”是依据户口、还是经营内容来选择?
答:对于农业户口居民,到城镇从事生产加工、商业经营,“是否农户”可以选择 “是”。相应借款用途分类根据是购买自住房还是经营门面房,决定是消费用途还是个人经营用途。
2、问:客户不作首付款监管可以么、首付款监管要到储蓄前台做止付么?
答:首付款监管是我行通过信贷系统联动会计系统,为客户提供免费资金监管的增值服务。由于对账问题,首付款监管必须通过信贷系统与贷款合同联动。
(1)我行不强制要求作首付款监管。
(2)首付款监管要在录入借款申请时选择,并在系统合同签署后冻结首付款。审批通过后,一定要通知申请监管的借款人、预先在还款账户存足首付款。
3、问:申请金额超过抵押担保额度,下调建议授信金额后仍通不过?
答:此问题待下一期系统升级后修正。当前解决方法:退回内勤岗,将申请金额修改为授信金额,首付相应增加(注意通知客户增加首付!)
4、问:客户申请额度接近8成时,出现抵押担保不足,怎么办?
答:此问题待下一期系统升级后修正。当前解决方法:将抵押评估价取整百或增加一定金额(1千元以内),以降低抵押成数,不致于反算后抵押担保不足。
5、问:贷款已发放,但期限、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方式录入错误,怎么办?
答:例如:利率调整方式应为“年初调整”,但选择了“不调整”;利率浮动比例应为下浮30%,录入为浮动0。目前,我行系统暂无相应功能对这些操作错误进行修正,各行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补救:
(1)方式一:通知售房人将贷款资金返还,用于提前结清原贷款。另行依据原有审批意见,重新发放一笔按揭贷款。
(2)方式二:借款人重新申请一笔按揭贷款(即行内转按揭)、不重新提交个人资料,报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放款,用于提前结清原贷款。
对于方式一、二,如果原贷款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均需要注销原有抵押权,再对新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原贷款以阶段性保证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对新贷款重新落实阶段性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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