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规定(第二部分)
发布时间:2001-10-1实施时间:2001-10-1
类别:内容分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登记业务规定
六、申请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模。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解除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解除抵押:
1、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四)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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