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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日期:2015-01-15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及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各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热情履行公司即定的岗位职责;除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特殊项目及业务外,一般性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岗位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操作。

第二章受 理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企业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始至《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等初审资料送达评审责任人止。

第六条 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部统一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

综合部经理直接负责和组织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

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包括《调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并顺次分配至评审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进程跟踪和基本数据库。

第七条 其他岗位人员主动争取的客户以及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客户,在通知综合部经理后可自行接待受理,并按照综合部统一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同时办理项目分配手续。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

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始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下简称《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上。

第九条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和助理以及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评审责任人”。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及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评审分初审和详审两个阶段,评审工作任务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和助理构成,互为AB角。项目经理和助理均应独立承担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组所完成的项目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完成的初、详审报告,由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接收企业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与企业联系并沟通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向企业发放《委托担保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具体指导企业快速填报《申请报告》;同时评审责任人填制《通过初审通知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送综合部存档。如企业提交的详审资料不完整,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并帮助企业补齐资料。如企业提交详审资料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视同企业放弃担保申请,该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出具《担保初审报告》,经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综合部存档。评审部门经理有权改变评审人否定性初审结论,要求评审责任人不得放弃,继续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责任人收到详审资料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安排时间到企业调查;同时与贷款银行及时衔接,交流企业信息,密切合作关系,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时间差。

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每一个项目从企业提交完整的详审资料至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完成后,需经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审核。对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结论依据不够充分、准确的项目,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深入调查,补充资料,以支持评审结论;对于风险难以控制、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暂停或放弃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责任人在完成《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主要工作是确定拟签各类合同的要约;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充分协商,形成确定的合同文本内容;要求企业提交完整、齐全的反担保资产权属凭证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使反担保方案具可操作性;确定贷款银行、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银行与本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提出评审企业的监管要点等。

评审责任人完成《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部门经理审核。

第十八条 评审责任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认真编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责任人应分类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和编号,便于调阅、审查和存档。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评审责任人制定的评审计划、企业调查中的谈话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的核实记录;

三、评审责任人要求企业补充的材料以及公司决策委员会要求补充的资料;

四、公司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报告、评审补充报告、复议报告、贷款担保意向书、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及放款通知书等。

五、评审责任人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第四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系指法律事务部对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律性文件审查阶段从法律事务部收到评审责任人送达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等文件始至将文件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止。

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责任人为法律事务部经理和审查业务经理及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是对担保业务所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保证担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堵塞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协助评审责任人提高法律性文件的质量。部门经理负责再审查,总体把握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资料以及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与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审查内容是评审责任人拟签合同的种类、合同要点及特殊约定;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非标准格式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及公司权益保障力度;非标准格式合同是否为双方合意,是否存在影响签约的不确定性因素;贷款银行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影响业务合作的潜在因素;

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权属凭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反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中也应注意对各类送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及有关要求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法律性文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及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与违规的项目,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法律事务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首席律师与首席经济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经审查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应在《审查表》中“审查意见”栏签注审查通过的意见。业务经理在“审查人”栏中签字,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将《审查表》及《评审报告》、《编制依据报告》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企业申请资料等退评审责任人,并要求评审责任人协助档案管理员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策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对报审项目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议。经决策委员会成员表决,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或否决的明确结论。

决策程序见《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六章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系指决策委员会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或复议结论后,评审责任人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及公证等法律手续,法律事务部监督落实上述工作的过程。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从评审责任人收到《担保项目审批报告》始至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合同生效时止。

第二十八条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责任人及法律事务部业务经理、助理。

评审责任人在此阶段主要职责是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发出担保意向,签定担保合同,完善法律手续,收取费用,推动担保项目尽快通过签约阶段进入在保阶段。

法律事务部业务经理、助理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评审责任人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情况,协助制作非标准格式文本,确保合同文本形式要件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十九条 担保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决策委员会秘书制作《担保项目审批报告》,发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评审责任人以此为依据制作《担保意向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贷款银行。

第三十条 《担保意向书》发出后,评审责任人应关注贷款银行审批动态,对待签约项目在与银行衔接及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涉及企业评价的事实、条件、标准、结论以及新的变化,由评审部经理和评审责任人协调;涉及法律事务问题由法律部经理和审查责任人协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影响项目进展,须及时报总经理。

评审责任人应密切同贷款银行及相关信贷人员的合作关系,争取贷款银行与公司同步评审和审批,加快担保项目签约进度。对于《担保意向书》发出一个月后贷款银行仍未审批通过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应确切了解银行的真实情况,并做相应调整;待签周期超过两上月以上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应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补充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有条件同意的项目,评审责任人落实附加条件,并在《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若确实难以落实某些条件或需修改、放弃某些条件,则评审责任人应向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视同复议项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要求复议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经进一步调查,补充有关资料后,于决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复议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及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该项目进入签约阶段。

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担保贷款项目后,评审责任人调整《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填写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在法律事务部协助下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确定各项反担保措施及监管要点和措施;评审责任人填制《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连同各类合同文本、调整后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及项目档案资料一并送达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此阶段应重点检查评审责任人对决策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外签具的正式合同文本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对合同文本的检查内容如下:

一、形式要件

(一)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完整;

(二)主合同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

(四)主从合同的签定日期、合同编号以及内容是否对应;

(五)主从合同的填写笔迹、特殊约定以及合同份数。

二、主体资格

(一)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是否超越其法定的经营范围。

三、具体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二)合同条款是否充分、有效保护公司权益;

(三)违约处罚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评审责任人呈送的法律性文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在《呈报表》中“法律部意见”栏签署意见,退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补充;对于检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业务经理在《呈报表》中签注检查通过的意见,经部门经理复核签字后报送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评审责任人据此组织企业、贷款银行及本公司三方签定合同,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等法律手续。

第三十七条 法律手续办妥,评审责任人按照合同约定,填制《放款通知书》,发贷款银行,通知对方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填制《担保通知单》,复印合同文本,送资本运营部登记入帐;《担保通知单》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担保合同生效,评审责任人应将合同文本、工作底稿、《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及反担保物权属凭证、证明性文件等归档保存。

法律事务部应设专档保存《审查表》和《呈报表》复印件,作为项目复查、统计工作量和考核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与综合管理部配合,在项目评审全部资料归档之前,要逐项检查如下内容:

(一)各类合同文本是否完整,主合同编号、合同签定日期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加盖印章,合同文本中对方当事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是否到位并取得有关权利证书,反担保物权属凭证及证明性文件是否齐全并妥善保存;

(三)合同文本是否办理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通知评审责任人,要求其限时补办手续、补齐资料。对于项目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报领导班子作为重要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 在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程所称在保项目管理,系指担保合同生效后,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管理,掌握企业贷款期内经营及管理状况,确保企业按期还款,以及对风险企业的预警和处理等动态管理的过程。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从保证合同生效至公司解除担保责任时止。

第四十一条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事务部监管与资产保全业务经理、助理。

项目评审责任人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人评审的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掌握企业动态,保证企业按期履约;同时提供有关服务,注意维系和建设公司优质客户群体。

法律事务部在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员负责对在保项目中的重点及风险项目进行监控,包括到期项目、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在保过程中出现风险因素的项目以及公司领导班子要求进行重点管理的企业;对风险企业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理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担保解除,制作《担保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应建立在保企业管理档案,按月、按季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人员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对于项目管理中发现的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告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双方合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实施。

评审责任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密切同贷款银行的合作,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评审责任人应每月对在保企业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送部门经理,并向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汇报。评审责任人要对每个在保项目按照公司标准格式完成《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在报送部门经理的同时,分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应主动与评审责任人及首席经济师接洽,了解和掌握公司项目监管整体情况,整理当期重点及风险项目清单,制定每周、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对于列入重点监控清单的项目,定期撰写预警项目管理报告,送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分送首席经济师;对于重点监控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完整记录监管过程和采取的措施;与评审责任人密切配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最大限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第四十五条 担保到期,企业按期还款,评审责任人应填写《担保解除通知单》,同时附偿还银行贷款凭证,送资本运营部核销该项担保;《担保解除通知单》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担保解除后,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标准格式完成《担保项目后评价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归入项目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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