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北市区、南市区、满城县、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荣成县、涞源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2015年保定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之营养费:
根据《2013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河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22580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 26275元/年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9102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34元/年 。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