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井陉矿区、井陉县、正定县、栾城县、行唐县、灵寿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2015年石家庄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之营养费:
根据《2013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河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22580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 26275元/年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9102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34元/年 。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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