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根据会见、阅卷、庭审等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强奸犯罪。现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某不具备强奸的主观故意
根据庭审和公诉机关出具的“2013.5.15”黄某某的言词证据中第3页第1行至第4行内容显示:被告人黄某某下楼后打电话对易雪雄说“你不动她,如果出了事情,你自己负责,不关我的事”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不希望易雪雄与受害人黄美容发生性关系,当然更不希望易雪雄强奸受害人黄美容。因此,被告人黄某某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黄某某本人没有直接实施强奸的行为
1、被害人黄美容和致害人易雪雄的言词证据证实:黄某某没有直接实施强奸黄美容的行为。
2、鉴定文书证实:黄某某没有直接强奸黄美容的行为。
三、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缺乏强奸犯罪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要件。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有意思联络要件,共同犯罪要求各共犯人在主观上互相联络沟通。而本案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要件。
(一)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黄某某与致害人易雪雄之间有直接的犯意联络。案卷材料中没有黄某某与致害人易雪雄语言方面的犯意联络证据。
(二)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当然了解易雪雄的全部意图包括强奸。因为黄某某与易雪雄共同脱受害人外衣后,易雪雄之后的行为有可能是继续强制猥亵受害人,也有可能停止进一步的侵害而让受害人好好休息,也有可能是发生其他情况或对受害人发生其他犯罪。黄某某会同易雪雄脱受害人上衣的行为,是否意味着黄某某明知易雪雄的行为一定会强奸受害人?现有证据尚不能具备唯一性!
虽然公诉机关出具的“2013.5.15”黄某某的言词证据中显示黄某某意识到其离开后易雪雄会和本案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并不能当然说明黄某某意识到易雪雄采取与本案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一定是强奸,因为,也可能是属于被害人酒醉醒来后在易雪雄的挑逗或劝说下自己同意与易雪雄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而且,根据该言词证据,被告人黄某某下楼后对易雪雄说“你不动她,如果出了事情,你自己负责,不关我的事”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不但不存在强奸受害人的的主观故意,还劝说易雪雄不要伤害黄美容。
(三)易雪雄产生强奸念头的时间是在被告人黄某某离开后,更加说明黄某某不具备强奸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退一步讲,即使黄某某说过“我走了,剩下的事情你自己搞掂”, 是否意味着黄某某明知易雪雄的行为一定会强奸?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这一点!因为易雪雄在黄某某走之后对待黄美容的行为方式不确定,有可能让黄美容好好休息,有可能继续实施强制猥亵受害人而不是强奸,有可能会强奸,当然也还可能是发生其他想不到的各种情况。
四、恳请贵院依法裁决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黄某某出于好奇和酒后放肆的过错行为,会同易雪雄脱了受害人的上衣是事实,摸了受害人胸部是事实,依法应该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适的法律处罚。但是,其在脱外衣时候以及摸了受害人胸部的时候,均没有意识到易雪雄会强奸黄美容,即使在黄某某离开的时候,虽然其在言词证据中说意识到“易雪雄会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的概念比较广泛,甚至也包括受害人可能会酒醒后在易雪雄的挑逗和劝说下自愿与易雪雄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况且,在黄某某离开易雪雄的宿舍之后,易雪雄对待本案受害人的行为和方式可能千变万化,试想一下以下4种很可能发生的情况:
(一)假如黄某某走后易雪雄继续强制猥亵黄美容但是没有实施强奸,对黄某某该怎么处罚?
(二)假如黄某某走后虽然黄某某意识到易雪雄会强奸黄美容,但是易雪雄并没有后续行为,对黄某某该怎么处罚?
(三)假如黄某某意识到易雪雄会与黄美容发生性关系但不一定属于强奸而是双方自愿行为,但易雪雄事实上强奸了黄美容,对黄某某该怎么处罚?
(四)假如黄某某意识到易雪雄会强奸黄美容,且真如本案,易雪雄事实上强奸了黄美容,对黄某某该怎么处罚?
难道对以上四种情况均一概判决黄某某为强奸罪的共犯,明显不可能!辩护人举例以上四种典型的、完全在本案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的目的是提请法庭强调说明一点:被告人黄某某的命运和行为性质不应该掌握在易雪雄千变万化的后续行为中,易雪雄应该对自己的后续行为罪责自负。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着裁判强奸犯罪必须属于主观故意的角度出发和强奸犯罪的共同犯罪必须具备意思联络要件以及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太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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