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的人,如果对受到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被认定的事实有误,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复查,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可以把材料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转交给人民法院。如果被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的人不起诉,其他人则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被收容审查、劳动教养的人如果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