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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不服行政机关乱摊派等违法要求个人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否起诉

日期:2013-07-3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往往拥有两大类管理职权:一类是有关权利方面的,另一类是义务方面的。行政机关赋予和剥夺相对一方的权利,可以和免除相对一方的义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提出异议直至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起诉。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行为上的义务和财物上的义务,以财物上的义务为甚,例如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为此,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1)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2)建田费、复垦费。

(3)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4)煤气开发费。

(5)集中供电费。

(6)过路费。

(7)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8)排水增容费。

(9)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10)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11)绿化费。

(12)支农费。

(13)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14)其他名目的费用。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了上述滥摊派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乱摊派名目繁多,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花样层出不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履行义务时有权了解其法律根据,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名目如何,也不论行政机关势力有多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承受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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