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往往拥有两大类管理职权:一类是有关权利方面的,另一类是义务方面的。行政机关赋予和剥夺相对一方的权利,可以和免除相对一方的义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提出异议直至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起诉。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行为上的义务和财物上的义务,以财物上的义务为甚,例如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为此,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1)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2)建田费、复垦费。
(3)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4)煤气开发费。
(5)集中供电费。
(6)过路费。
(7)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8)排水增容费。
(9)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10)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11)绿化费。
(12)支农费。
(13)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14)其他名目的费用。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了上述滥摊派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乱摊派名目繁多,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花样层出不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履行义务时有权了解其法律根据,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名目如何,也不论行政机关势力有多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承受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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