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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生产、销售和配制假药、劣药的违法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资格罚和对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等的处置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和配制假药、劣药的违法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资格罚和对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等的处置的规定。

一、实践中一些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往往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为更有效地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这次修改药品管理法增加了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资格罚的规定,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这些人员规定资格罚,斩断其财路,有利于促使他们守法经营,从而更有力地打击制、售假药的活动。

二、依照原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只能对假、劣药本身采取没收等措施,而对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等则难以采取措施,造成虽然没收了假、劣药品,但对其专业造假材料和设施无法彻底清除。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的违法行为,摧毁违法行为人制假的基础,这次修改药品管理法增加了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的处罚措施。但应指出,这一措施只适用于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等,有关部门执法时应当注意掌握法律界限,不得扩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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