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启动二审程序的前提,它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的诉讼法律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作为一种诉讼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通常所说的上诉条件实际上也是上诉的成立条件。根据现行法律,上诉的条件主要有:
1.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对象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和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裁判,包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地方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上:诉。除对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其他裁定,均不能通过上诉获得法律救济。
2.有适格的被上诉人
当事人上诉必须有适格的被上诉人才能成立。被上诉人,即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只能是一审中的诉讼当事人。他可能是一审原告,也可能是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但不能是案外人。
3.上诉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不上诉,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是指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分别从其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的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出上诉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提出上诉原则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的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才能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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