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是指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首先,原告可以依法上诉。其次,被告可以依法上诉。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实施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由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因而它不需要运用起诉的方法来维护它的合法权益。但当它一旦成为被告,便具备了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自然也就享有当事人应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因此,若被告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有权上诉。再次,第三人可以依法上诉。第三人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第三人认为一审判决、裁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有权以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的当事人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前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权利,因此,不服该两种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其他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略有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只能随所参加的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和原告、被告享有同样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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