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委托律师

代理律师如何代行起诉权

日期:2015-04-25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理律师如何代行起诉权

作者:汝阳县人民法院 苏妮

我国法律确定的代理制度,原意在于帮助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对代理人是否取得代理权作必要的审查,即审查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委托合同所确认的代理权限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但法律并没有对如何审查授权委托书作出具体规定,立案阶段对被委托人的代理权也通常是形式上的审查,致使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代理行为实质上是无权代理的情形,这种情形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干扰了司法公正。

在立案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由律师持纸质委托书为当事人代理起诉,并代办所有立案手续,甚至代替当事人签字、按指印。如若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确认,律师或所谓的代理人就找各种理由推脱,并通过找熟人托关系等方式给立案工作人员施压,有的甚至不惜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更有甚者还扬言不给立案就去上访。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立案工作秩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他人或律师代按指印,案件已审结而当事人还不知情的情况,导致委托权限无效而成申诉、上访的案件不胜枚举,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在少数。

某基层法院受理了由律师代理的执行案,立案执行后,仍是该律师代替当事人领走了30万元的执行款,时隔一个月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询问为何案件迟迟不予执行,工作人员查阅后告诉他执行款已经让律师代领走了。申请执行人说他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就立即协助当事人联系律师,该律师早已杳无音讯。当事人情绪激动说是法院的失误,并闹着说不给个说法就去上访,法院只好拿出30万元给当事人才平息了这场风波。正是个别律师的执业操守在作怪,让法院为这个损失买了单,当然如果工作人员严格把关,也不会让该律师钻了空子。上个月也有一个相似的案例发生在汝阳法院,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原告立案,案件分到具体庭室后,进行了开庭审判,仍是由律师代为出庭,判决结果生效后,原告当事人辩称当时只是委托律师代为立案,并没有委托其出庭,而且认为判决结果有失公平,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否则就去上诉,给汝阳法院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影响代理审查的因素有许多方面:1、委托人趋利避害,诉讼事宜交被委托人后,自己不闻不问,审判结果有利则欣然接受,不利就以“我不知道”为由,否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2、代理人经常与立案人员发生业务接触,审查人对其审查缺乏警惕性,造成对委托代理手续审查不严;3、审查人对当事人上访过于敏感,急于出手,轻易放过,轻信能够避免,工作缺乏责任心。针对上述在立案审查及诉讼代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律师代理的代理行为予以规范。

首先,建立由律师直接接受委托的制度,使律师的权、责、利既明确又统一。律师法虽做出了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由律师个人与委托人谈妥委托事宜后,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如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有的根本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制度形同虚设。建议取消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改由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并有律师事务所对合同统一登记备案。对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本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应加大对委托诉讼代理的审查力度。从形式上审查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实质上审查是否属平等自愿、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无应回避情形等。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由委托人到庭确认诉讼委托关系,并明确授权范围;或者受委托人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不能通过这两种方式确认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则不能够认定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再次,应该规范审查程序。初次立案,代理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应持委托书等合法手续和委托人至少同时到法院立案庭一次,如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如行动不便等)不能到庭,则由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共同到当事人家中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如签字、按指印等),工作人员对代理人身份及委托书的真伪通过当事人进行当场核实,确保代理人身份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立案后,当事人是否自己出庭及审理后是否上诉由其本人决定,律师不可妄加干涉,更不允许不经当事人许可代为出庭,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自行操作。

通过上述举措,代理律师才可以在法律的严格要求和约束下依法行使代理权,才能使律师代理更为透明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