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组织当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纠纷,寻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和相关问题给予充分、及时、准确的提示、解答,并接受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一、协商、签约阶段
1、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慎重作出选择。查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咨询。
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主动出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应主动出示《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承办律师应主动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承办律师的身份信息、肖像信息,并同时告知投诉部门的联系方式。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应以展板、电脑等方便群众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2、当事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变更或增加委托内容时也应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应注意保留自己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材料。
3、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并讲解《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对于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还应向委托人讲解《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让委托人了解自己在各个诉讼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
4、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
(5)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注册的人员;
(6)在校全日制学生;
(7)持有《公职律师证》、《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8)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二、服务阶段
1、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包括调查取证义务、出庭义务以及证据、诉讼文件以及有关财物安全、妥善的保管义务在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同一委托人聘请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10)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1)拒绝或者懈怠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12)宣扬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13)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4)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5)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8)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9)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20)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21)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3、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后,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的:
(1)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存在利益关系,或承办律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的;
(2)承办律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年检注册、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
有关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与委托人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委托协议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但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律师法》有关规定。
三、收费问题
1、确定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
(1)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5)委托事项涉及的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7)合理的成本;
(8)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9)律师的专业技能、社会知名度和经验;
(10)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2、收费票据的样式
委托人交纳律师费等费用时应向律师事务所索要合法发票及相关费用票据。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投诉举报
(一)律师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的行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律师下列二十三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
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6、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8、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0、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12、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3、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4、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6、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1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8、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19、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1、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处理机关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律师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四种: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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