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民法中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引起民事纠纷,需要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时,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需要打民事官司时,同样被视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活动。如原告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其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打民事官司,不需办理手续,只需说明自己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即可。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当事人的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出庭,因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即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定代理人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特殊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不出庭不便查清案件事实时,还可以采取拘传强制到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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