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239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依法履行职责,是法律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执法。为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从实际出发,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不得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如果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则属于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必须禁止的行为

本条规定必须禁止的行为包括四种:

1.不得违法发证与审批。颁发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行必要的审批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需要,违法发证与审批同上述需要相违背,同依法行政相抵触,不利于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禁止。

2.不得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为了防止有些单位和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业病防治义务,需要颁发证明文件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形不得有不履行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将危及国家、用人单位和和劳动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以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不采取措施是一种违法失职行为,必须禁止。

4.禁止其他违法行为。比如收受贿赂,虚报、瞒报危害事故,罚款超过法定要求等均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应当禁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