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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对于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创造突出业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既是对其所做贡献的肯定,同时也将使他们更加增强事业心和荣誉感,为取得更大的成绩而努力,从而进一步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目的也在于此。

本条所称奖励主要是指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优秀工作者;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一定年限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组织社会力量,评选中华人口奖、中国人口新闻奖、中国人口文化奖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品或奖金、提高有关待遇、晋升晋级、享受有关的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等。这里讲的“显著成绩”要求比较高,是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不是泛泛的。

中央要求,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奖励是关心爱护干部、确保机构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面对的形势,决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面对的抵触、不理解更多一些,工作更难做一些,所以更有必要做好奖励工作,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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