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
一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
二是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
三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即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能实施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
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进行那些涉及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其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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