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前,应首先检查以下工作是否完成:
1、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已落实。
2、 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3、 证实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是否收集完成。
4、 过错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5、 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6、 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是否由委托人已亲自签署。
7、 共同财产清单、当事人各方婚前财产清单是否制订。
8、 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9、 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内部立案表格是否已了解。
10、 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11、 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律师立离婚案件,起诉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委托人为外籍、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委托人须到场。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存在被告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立案时,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律师应询问每次限制出入境的时间,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相关证据,以及交缴保证金。
第一百八十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制订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八十一条 立案之后,律师应将代缴的诉讼费单据原件交委托人保管,同时留好复印件。若原件需要代为保管,应保存好原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律师立案后,除法院立即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名单的,可在立案的三日内,询问相关法院民庭内勤,查询立案案件的受理法官,并与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避免开庭冲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立案后,应注意应诉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上法律文书,应向委托人转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精神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