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意思,它是指当事人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谁就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主张待证事实者若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待证事实,就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医疗事故中,到底谁该承担举证的责任呢?
如果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疗纠纷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会使患方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障碍。
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其家属不可能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等也难有详细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
其次,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但病历资料大都在医院保存,患方很难获得。
再次,病员在已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死,处于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状态的病员也无法举证,而其家属又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家属举证也是不大切合实际的。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原因,如果一味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势必给患方带来不公,不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的患方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的医院就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的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说,此时患方只需提出人身损害的事实,不需证明该事实是由医方的过错所造成,而是反过来,由医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
这样确定举证责任对当事医院并无不公,因为证据由他们掌握,他们又是专业人员,如果确实无过错,证明起来是不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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