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就自己支付的运输费用要求追偿。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与经营者的约定,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可以包修、包退、包换;
二是包修、包退、包换的商品具备修、退、换的条件,即必须是由于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约定的其他可修、退、换的事项,而不是由于消费者自己对商品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商品不能使用;
三是必须是大件商品的修、退、换问题。所谓大件商品,一般指不使用机动车、三轮车等运输工具或不经别人协助就不能顺利运到的商品。例如电冰箱、大型号电视机等。而对于一些小型商品,或由于距离很近,不用很大力气就能运到的商品,则不能借口大件,花费运输费用而要求经营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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