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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支票、存折丢失之后在媒体上声明作废的广告是否有效

日期:2013-07-0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常会看到一些诸如“某某账号的转账支票丢失,声明作废”的广告,但实际上,这种广告只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那么,在支票、存折等有价证券丢失后,该怎么办才能避免损失呢?

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一是申请挂失。为了防止票据被人冒领,在票据丢失后,向发出票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挂失止付是一个好的办法。因为在挂失之后,所涉及的款项将暂时冻结,银行无权向任何人支付。但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的范围是有限的,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和记名储蓄存款这三种有价证券一般是可以挂失的,至于其他有价证券,则是不能在丢失后申请停止支付的。

二是请求防范。这是指在票据丢失以后,票据的权利人通知收款人,请其加强防范的一种方法。例如,已签发出去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予挂失,这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可能接受这张转账支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发出通知,告知他们当有人持有丢失的转账支票前来购物时,不要接受。这种方法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会出现很好的效果,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一种对策。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这是最稳妥最有法律效力的防范措施。所谓公示催告,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则进行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示催告期满后,票据持有人将享有完全的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但是可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很窄,只包括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即指定票据权利人的本票、汇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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