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说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并不意味该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生,其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复议决定不停止执行。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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