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统称,也是中国转型期对于农民身份转变的一个过渡性称呼。农民工的身份虽然比较特殊,但是在法律上属于企业职工的范围,应当与城镇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享有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待遇。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与城镇的劳动者基本一样,各地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属于企业职工一部分的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农民工可以通过向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投诉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机构获知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敦促企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按照规定,只要农民工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缴费未满15年,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就解决了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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