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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日期:2013-06-13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元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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