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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日期:2013-06-13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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